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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2017-02-21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11 日,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出的仲裁申请获得正式受理,
公司于当日发布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与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集
团”)、江苏雅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石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
裁决书,要求雅鹿石化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所欠的合同
货款、违约金、设备运输费及保管费、律师费、仲裁费。但截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未收到雅鹿石化应支付的款项。

    鉴于雅鹿石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雅鹿石化强制执行。

    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雅鹿石化申请
撤销【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的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举行了撤销仲裁听证会,并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出具
了(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 1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雅鹿石化的申请。

    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
人申请书》,申请追加雅鹿石化的股东雅鹿集团和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鼎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上海贸仲委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规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雅鹿集团提出执行异议,反对追加其为被执
行人。公司前期已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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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本案的具体内容、裁决结果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2015 年 8 月 4 日、2015 年 10 月 12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2016 年
2 月 5 日、2016 年 9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裁决结
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5-053)《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重大仲裁事项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6
执异 2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追加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足的 4.36 亿元范
围内承担责任;

    2、追加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足的 1.92 亿
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公司对本案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依据上海贸仲委【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及江苏省南通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6 执异 23 号执行裁定书的规定,继续按照相应的
法律程序配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雅鹿集团和汉鼎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尚不确定,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尚不明确。
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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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 06 执异 23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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