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2017-08-12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调整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事项
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8月11日拟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议案《关于调整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
保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该议案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控股股
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将“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调整为“控股股东宝钛
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 5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上述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实际,解决公司融资担保问题,满足了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议案涉及对前次关联担保相关事项的调整,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
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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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控股股东为公
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建华 曾庆军 赵 彬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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