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6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0,2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00%;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0,7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3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3 号文)核准,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色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5,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47 元/股。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4】355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51,000,000 股,公开 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202,00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202,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35,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28%,无限售条件股份 66,1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2.7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作的限售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1、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 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鑫海”)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 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山西华鑫海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上述锁定期满后,山西华鑫海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的李向军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 诺期满之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50%,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宝色股份董事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影响承诺 履行。 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李文章、张晓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期满之后两年内减持其间 2 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 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李向军的关联方,李文章、张晓青分别追加承诺如下: 上述承诺期满之后,在李向军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向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李向军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2、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说明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业 【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前,公司国有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 本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10%的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该部分股份的禁售期与宝钛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定禁售期(不包括自愿承诺禁售期)一致,为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山西华鑫海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4、山西华鑫海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严格履行了相关规定,未发生违规情形。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0,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东数量为 10,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名,其中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 司为境内一般法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为国有法人。 3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表: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限售数量 通数量 山西华鑫海 1 15,100,000 15,100,000 5,600,000 注1 贸易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5,100,000 5,100,000 5,100,000 注2 理事会转持二户 合计 20,200,000 20,200,000 10,700,000 注 1:山西华鑫海上市之前共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 30,200,000 股。根据其在上市 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山西华鑫海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已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2016 年 10 月 12 日解禁 7,550,000 股、7,550,000 股,共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为剩余 50%限售股,即 15,100,000 股,其中有 9,500,0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该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前需先解除质押冻结。 另外,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的李向军,及其关联方李文章、张 晓青,通过山西华鑫海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在李向军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 会将监督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有关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注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持有本公司 5,100,000 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按照规定,国有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转持由其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本次全部解除限售。 5、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35,900,000 67.28% 20,200,000 115,700,000 57.2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6,100,000 32.72% 20,200,000 86,300,000 42.72% 三、股本总计 202,000,000 100% 202,000,000 100% 4 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 人均严格履行了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证券质押冻结明细表;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