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2017-12-19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3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11 日,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出的仲裁申请获得正
式受理,公司于当日发布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与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雅鹿集团”)、江苏雅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石化”)合同纠纷一案的
情况。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
决书,要求雅鹿石化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所欠的合同货款、
违约金、设备运输费及保管费、律师费、仲裁费。

    鉴于雅鹿石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雅鹿石化强制执行。

    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雅鹿石化申请撤
销【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的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举行了撤销仲裁听证会,并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出具了(2015)
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 1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雅鹿石化的申请。

    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依法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
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雅鹿石化的股东雅鹿集团和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汉鼎”)为被执行人,并对上海贸仲委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规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17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6 执异 23 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雅鹿集团和苏州汉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对雅鹿石化注
册资金出资不足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1
    2017 年 3 月,雅鹿集团与苏州汉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并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提出撤诉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诉。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6 执恢 45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冻结了雅鹿集团持有的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农商行”)股权 85,344,895 股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银行”)股权 5,000,000 股,查封了雅鹿集团名下商标注册号为 913828
号等 79 宗商标专用权。

    2017 年 11 月 6 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6 执恢 45 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雅鹿集团持有的太仓农商行股权 85,344,895 股
及苏州银行股权 5,000,000 股。

    2017 年 12 月 7 日 10 时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11 时 03 分,南通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雅鹿集团持有的太仓农商行 6,000,000 股及苏州银行 5,000,000 股股权在江
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0513/06,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拍
卖。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通中执恢字第
45 号之一拍卖通知,决定对雅鹿集团持有的苏州银行 5,000,000 股股权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0 时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江苏省南通市
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3/06,
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拍卖。

    有关本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2015 年 8 月 4 日、
2015 年 10 月 12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2016 年 2 月 5 日、2017 年 2 月 21
日、2017 年 1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

       2017 年 12 月 19 日,甲方即本公司与雅鹿石化、雅鹿集团、苏州汉鼎(以下
合称“乙方”)以及江苏华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华儒科技”)


                                       2
就本案的执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华儒科技作为中
国境内合法存续的公司,自愿为乙方三公司的本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同意附条件减免乙方部分违约金,剩余
乙方对甲方的货款、违约金等债务合计 6,000 万元;

    乙方按【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仲裁裁决中的《供货合同》《补充协议》
购买的全部设备以 400 万元价格折抵给甲方(根据账务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至
此乙方不再承担因设备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其它包括提货在内的附随责任和其他费
用,设备归甲方。

    现已司法拍卖成交的太仓农商行 600 万股法人股暂以 1,800 万元抵扣。综上,
乙方尚需支付 3,800 万元。

    2、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欠款,履行生效裁决付款义务:

    (1) 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500 万元;

    (2) 应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余款 1,300 万元。

    3、甲方同意在乙方按约支付 2,500 万元后当日向法院提交申请撤回对乙方名
下股份、商标等全部财产的评估拍卖申请并同时停拍苏州银行股份;甲方同意在
乙方按约支付 2,500 万元后当日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除苏州银行 500 万股法人股
及商标以外的,其它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如乙方提前足额支付完剩余款项
或者与甲方另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商标的查封。

    4、如乙方按照前述第 2 条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的,则甲方同意放弃其他所有的
执行请求,即作为申请人应有的其他法律权益,甲方全部放弃。并立即解除对乙
方全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双方所有争议解决,本案也结案。若乙方未按照前述
第 2 条约定付款的,甲方可以继续执行且仍然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数额及相应的
迟延履行利息、罚息等之和作为总债权,并可以查封、拍卖、处置乙方任何财产。

    5、丙方作为担保方对乙方本协议的全部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未按照
协议按时足额履行的,丙方需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收到雅鹿集团关于本案的执行款项 2,500 万元。


                                    3
    三、公司对本案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督促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执行款项。若乙方未按照协议
约定付款的,甲方可以继续执行且仍然以【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仲裁裁决
书确定的数额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罚息等之和作为总债权,并可以查封、拍
卖、处置乙方任何财产。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协议约定,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确定可实现债权 6,000 万
元(包括折抵设备价值 400 万元)。上述确定可实现的债权将全额列入本年度决算,
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对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影响结果以注
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