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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2018-03-29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11 日,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出的仲裁申请获
得正式受理,公司于当日发布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与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雅鹿集团”)、江苏雅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石化”)合同纠纷
一案的情况。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
裁决书,要求雅鹿石化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所欠的合同
货款、违约金、设备运输费及保管费、律师费、仲裁费。

    鉴于雅鹿石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雅鹿石化强制执行。

    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雅鹿石化申请
撤销【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的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举行了撤销仲裁听证会,并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出具
了(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 17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雅鹿石化的申请。

    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依法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
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雅鹿石化的股东雅鹿集团和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汉鼎”)为被执行人,并对上海贸仲委的【2015】沪贸仲
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规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17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6 执异 2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雅鹿集团和苏州汉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对雅鹿石化
注册资金出资不足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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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3 月,雅鹿集团与苏州汉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
异议之诉,并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提出撤诉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
诉。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6 执恢 45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冻结了雅鹿集团持有的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农商行”)股权 85,344,895 股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银行”)股权 5,000,000 股,查封了雅鹿集团名下商标注册号为
913828 号等 79 宗商标专用权。

       2017 年 11 月 6 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6 执恢 45 号执
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雅鹿集团持有的太仓农商行股权 85,344,895
股及苏州银行股权 5,000,000 股。

    2017 年 12 月 7 日 10 时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11 时 03 分,南通市中级人
民法院对雅鹿集团持有的太仓农商行 6,000,000 股及苏州银行 5,000,000 股股权
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0513/06,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
拍卖。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通中执恢字
第 45 号之一拍卖通知,决定对雅鹿集团持有的苏州银行 5,000,000 股股权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0 时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江苏
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0513/06,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
拍卖。

    2017 年 12 月 19 日,甲方即本公司与雅鹿石化、雅鹿集团、苏州汉鼎(以
下合称“乙方”)以及江苏华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华儒
科技”)就本案的执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甲方同意附条件减免乙方部分违
约金,剩余乙方对甲方的货款、违约金等债务合计 6,0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收回 4,700 万元(包含折抵设备价值 400 万元)。

    有关本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2015 年 8 月 4 日、
2015 年 10 月 12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2016 年 2 月 5 日、2017 年 2 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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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2017 年 1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11 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
关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雅鹿集团已向公司
付清余款 1,300 万元。

    三、公司对本案的后续安排

    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将放弃其他所有的执行请求,并立即解除
对乙方全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已实现的 6,000 万元(包括折抵设备价值 400 万元)债权将全额列入
2017 年度决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对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最终影响结果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至此,公司与雅鹿石化、雅鹿集团之间的此次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公司已按
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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