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05-15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现就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1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该委
托贷款事项可调整公司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
司的运营;委托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10%,利率参考
市场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
决人数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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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
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庆军 蒋建华 赵 彬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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