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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2018-05-15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 0 1 8 年 5 月 1 5 日 拟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该议案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1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该委
托贷款事项可调整公司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
司的运营;委托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10%,利率参考
市场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
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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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
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庆军              蒋建华                赵   彬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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