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2018-07-09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2、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吴丕杰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 “失
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经了解吴丕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专业能力等,其能够胜任
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丕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1
(以下无正文,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建华 曾庆军 赵 彬
二○一八年七月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