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2 月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买方浙江逸盛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就建设方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石化”)PTA 项目装置关键设备的供货事宜,又先后签订了两批《供货合同》,合
同总金额为 28,256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64.2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取得了上述供货合同的原件。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2018 年 10 月 30 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与逸盛新材
料就中金石化上述 PTA 项目装置关键设备的供货事宜已签订了两批《供货合同》,合
同总金额为 40,180 万元,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手方逸盛新材料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签订日
常经营合同累计金额达到 68,436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55.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 年 6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 2019 年 2 月起签订
的两批合同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存在公司不能按时完成交货,导致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2、合同存在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风险;
3、合同存在受不可抗力及政策原因等不能履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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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签署情况
《供货合同》的合同编号、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交货期、
合同金额如下:
合同总金
序号 合同编号 签署时间 交易对方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交货期
额(万元)
浙江逸盛新材料 2020.02.28
1 ZZG-01/02-5004 2019.02.26
有限公司 -2020.06.30
压力容器
浙江逸盛新材料 2020.03.20
2 ZZG-01/02-5005 2019.03.22 等设备 28,256
有限公司 -2020.06.30
浙江逸盛新材料 2020.02.28
3 ZZG-01/02-5017 2019.03.22
有限公司 -2020.06.30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买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FXPF3N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 1 号
经营范围:纳米材料、高性能膜材料、复合薄膜的研发、批发、销售;石油制品、
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
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逸盛新材料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2018 年 10 月-11 月,公司与逸盛新材料签订了两批《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40,18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91.31%,公司已经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逸盛新材料未发生其他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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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约能力分析
逸盛新材料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其股东为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石
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50%,其中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46 亿元,
是一家大型石化企业,其股东为上市公司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逸盛新材料注册资
本 10 亿元,具备履约能力。
2、建设方: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64527945N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注册资本: 46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 1 号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丙烯(聚合级丙烯)、丙烷(工业丙烷)、异丁烷(工
业用异丁烷)、正丁烷、C5(戊烷发泡剂)(异戊烷、正戊烷)C6(工业己烷、己烷)
(异己烷、正己烷、环己烷、正戊烷、异戊烷、环戊烷)、抽余油(石脑油(轻))、
苯(石油苯)、C8 芳烃(二甲苯)、液硫(工业硫磺)、氢气(工业氢)、液氨(液
体无水氨)、液氧(工业氧)、氮(高纯氮)、液氩(高纯氩)、轻质化石脑油(中
间产品)、轻质化轻蜡油(中间产品)、轻质化液化气(液化石油气)、重整、改质
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混合碳四)(中间产品)、加氢、改质石脑油(石脑油)、1,
4-二甲苯(对二甲苯)的生产(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化工产品仓储;化工产
品、石油制品(除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PX 项目设施建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商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装卸服务;管道设施、设备租赁;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中金石化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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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中金石化未发生任何经济业务。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供货合同》
2、合同签署时间:2019 年 2 月 26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
3、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合同总金额:28,256 万元人民币
5、结算方式:合同的付款方式均按照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到货款、验收款
和质保金分期付款。
6、交货时间:合同编号 ZZG-01/02-5004 的交货期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同编号 ZZG-01/02-5005 的交货期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同编号 ZZG-01/02-5017 的交货期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7、主要违约责任
(1)由于本公司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的,本公司应向逸盛新材料支付违约金。
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延迟合同总价的 3‰/天计算。
(2)因本公司原因延期履约超过一个月时,以及因本公司原因,设备性能、质量
达不到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及其附件规定标准而在逸盛新材料通知的期限内无法修复的
情况下,逸盛新材料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公司应承担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披露合同的总金额为 28,256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 64.21%,与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61)中所列合同的累计总金额为 68,436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 155.52%。公司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准则确认收
入,上述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 2019 年、2020 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上述合同的履约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
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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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意见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认为:《供货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其
他签署方具备签署《供货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供货合同》的签署真实、有效;
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八、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备查文件:
(1)《供货合同》(合同编号:ZZG-01/02-5004、ZZG-01/02-5005、
ZZG-01/02-5017);
(2)《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19】苏源所意字第 20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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