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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立场,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2019 年半年报涉及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
告期内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也不存在未按审批程序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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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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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建华              曾庆军              赵   彬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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