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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5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景明大街 15 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高颀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67.7475%。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                               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6,850,000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7.747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周春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居春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朱瑜律师、肖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0】第 0600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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