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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021-11-26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尚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宝色股份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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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
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
理等事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管理公司职工工资分配;
    (十九)管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参照《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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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和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及关联交易以外的交易事项和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
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
面(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按照上述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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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专人送
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紧急需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即时
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可以宣布
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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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受托董事应当根据委托书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受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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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等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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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审计除外),
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
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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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
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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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5 年 5 月 15 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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