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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021-11-26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尚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
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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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专
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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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即时召开监事会,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需要向参会人员告知的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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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七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既不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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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
事会决议对外公告之前,与会监事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5 年 5 月 15 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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