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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2022年3月)2022-04-01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督促经理层履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职责,强化工作监督,保障经理层依法行使经营管理等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为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经理层来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授权原则。董事会可将法定职权外的部分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进行授
权,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进行授权;
   (二)适度授权原则。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
的风险应与其控制风险的能力相一致;
   (三)责权统一原则。授权与赋予责任、受权与承担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事项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事项范围: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范围是指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对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及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公司章程》《总
经理工作细则》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的决策事项;特别授权是指董事会根据实际需
要就其他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采取制度与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
的前提下,通过授权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实际需要。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董事长认为
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予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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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议题,经总经理办
公会研究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调整后报董事会备案。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执行相应决策方
式。其中,需经党委会前置审议的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做出决策。涉
及公司职工重大利益的,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除已授权事项外,公司相关部门对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事
项提出动议,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拟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以决议、决定等形式颁布执行。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授权终止:
    (一)被授权事项完成或者被取消;
    (二)公司经理层或董事会提出,经原批准程序批准终止授权;
    (三)经理层无法正常行使权限;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 授权的变更、撤销、终止,经原授权批准程序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
式发布。

                         第三章 经理层报告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作为经理层的代表人,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
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董事会授权和《总经理
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行权履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经理层按照《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慎行使职权和从事经营管理
工作,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越权行
事,并因此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免除职务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预
期效果时,经理层有责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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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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