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9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
使其与项目备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使
其与项目备案一致,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使
其与项目备案一致,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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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使
其与项目备案一致,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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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建华 周春松 杨秀云
202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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