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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6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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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
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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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
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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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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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
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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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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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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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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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
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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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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