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海字第 069-1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目 录 .............................................................. 1 释义 ................................................................ 2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 4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伊之密 伊之密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本次发行 指 为 Yizumi Precision Machinery (HK)Co.,Limited(伊之密精密机 香港伊之密 指 械(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佳全号租赁 指 广东佳全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晟金租 指 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峰零壹高端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零壹基金 指 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参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 本所律师 指 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期间 一期 最近一年一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期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海字第 069-1 号 致: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 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 “[2020]海字第 069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2020]海字第 070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伊之密 精 密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 审 核 函 [2020]02006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 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应审慎核查义务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 了律师工作底稿。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完善。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外,没有其他需要补充之内容。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 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 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7,999.80 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对象为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 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结合财务性投资情况、业务规模、现金流状况、资 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对认购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检索查询;查阅了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中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科目明细、银行流水以及 理财合同;查阅了报告期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公告;取得了发 行人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货币资金情况、资产负债结构、经营变动趋势以及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登陆巨潮资讯网检索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公 开信息。 核查结果: (一)披露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1. 认购对象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三人资产 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资产状况良好,除持有发行人股票外,还拥有包括 多处房产、汽车、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等多项资产,可以通过外部多样化融资,以 自有资产抵押或质押贷款、资产处置变现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认购对象个 人财力和资金实力较强。 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大额债 务。同时,根据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网站,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用状况良好。 2. 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就认购资金来源,认购对象已出具承诺:“本人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 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 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 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 的股票全部为本人直接持有,不存在代持、信托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 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对象拟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 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结合财务性投资情况、业务规模、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 情况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 1. 发行人的类金融业务符合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情形的规定,发行人最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公司 实际资金需求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按照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 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符合监管规定、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的对佳全号租 赁的投资外,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情况;发 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符合监管规定、暂不纳入 类金融计算口径的对佳全号租赁的投资外,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 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① 类金融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存在对全资子公司佳全 号租赁进行类金融业务投资的情况。 佳全号租赁是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行业发展惯例所设立的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 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 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具体内容见本题之“(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之“② 类金融业务方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佳全号租赁的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 业政策,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规定的暂不纳入类 金融计算口径的情形”。 ② 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增设立或新增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发行人持有的对零壹基金的投资,系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实际出资 3,000 万元进行的产业并购基金投资。零壹基金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重点投资方向为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相关产业。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 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 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具体内容见本题之“(2)发行人最近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之“① 财务性投资方面,公 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之“C 长期股权投资”之“b 对 零壹基金的投资”。 ③ 拆借资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资金拆借。 ④ 委托贷款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委托贷款。 ⑤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 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⑥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 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⑦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 情况。 发行人持有的对海晟金租的投资,系公司作为海晟金租的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实际出资 18,000 万元进行的投资,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的 30%,且后续发行人至今未追加投资。该项投资是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或 拓展客户、渠道而进行的投资。具体内容见本题之“(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 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之“① 财务性投资方面,公司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之“C 长期股权投资”之“a 对海晟金租 的投资”。 ⑧ 发行人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 排。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 ① 财务性投资方面,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持有的相关科目情况如下: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A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 3,319.53 资产 其中:衍生金融资产-远期结售汇合同 - 19.53 保本结构性存款 - 3,300.00 小计 - 3,319.5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20.08 - 负债 其中:衍生金融资产-远期结售汇合同 20.08 - 小计 20.08 - 注: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2019 年末,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衍生金 融资产-远期结售汇合同和保本结构性存款。最近一期末,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 0,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为 20.08 万元。 a 衍生金融资产-远期结售汇合同:由于公司海外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 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以正常跨境业务为基础,根据预 计获取的海外订单货款以及当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末将 未结汇的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司开展该业 务系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所带来潜在风险而采 取的常规措施,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不存在投机套利的交易行为,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b 保本结构性存款: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购买短期保本结构性存款, 主要是为了对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具有保本以及期限 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B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WEISS & WEISS MOLDING TECHNOLOGY 投资 435.91 427.36 合计 435.91 427.36 2018 年 3 月 14 日,为加强产品研发并获取接触汽车一级供应商的机会,发行 人子公司香港伊之密增资入股比利时公司 Weiss AITC PGmbH 后,Weiss AITC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PGmbH 的股数增至 222 股,均为无面值的记名股,其中 WEISS Alexander Alfred 与 PRINCE Michael James 各持 100 股,香港伊之密持 22 股,发行人通过香港伊之 密持有的表决权股份占比为 9.91%。其后 Weiss AITC PGmbH 又引入其他投资者并 更名为 WEISS & WEISS MOLDING TECHNOLOGY,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香港伊之密持有其 7.88%股份。 WEISS & WEISS MOLDING TECHNOLOGY 主营业务为注塑机产品及配件 和服务,发行人初始投资为 382.58 万元人民币(50 万欧元),持有 WEISS & WEISS MOLDING TECHNOLOGY 股权是为了加强产品研发并获取接触汽车一级供应商 的机会,属于出于战略目的而计划长期持有的权益性工具投资,因此公司将其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该项投资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C 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万元 联营企业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海晟金租 22,052.94 21,763.31 零壹基金 2,934.99 2,948.22 合计 24,987.93 24,711.53 最近一年一期,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情况如下: a 对海晟金租的投资 发行人投资海晟金租的目的是为主营业务发展寻求融资租赁合作对象,该投 资事项业已经 2015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海晟金 租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定位于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转型发展,服务“三农” 和中小微企业,并以涉农机械和高端装备的融资租赁为业务主线,专注于发展针 对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及其产业链的业务模式,发挥各股东的区位优势、行业优 势和该公司的错位竞争优势,不断提升面向“三农”和中小微型客户的金融服务 能力,推动珠江西岸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的建设, 助力广东及全国工业制造业转型升级。 公司参股设立海晟金租是公司为发展主营业务或拓展客户、渠道而进行的投 资,属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企业的财务性投资。海晟金租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实际出资 18,000 万元,持有海晟金租股权比例为 9%,并派驻一 名董事,对该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将该项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列示。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与海晟金租发生关联交易。 发行人对海晟金租的投资属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企业的财务性投资,此项 投资发生于报告期外,最初设立的目的系为发展主营业务或拓展客户、渠道而进 行的投资。自海晟金租首次设立至今发行人未追加投资,且对海晟金租的投资金 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因此,该项投资不构成金额 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b 对零壹基金的投资 零壹基金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重点投资方向为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及相 关产业,通过并购与引进优质项目,推进企业的转型升级,以达到高端智能装备 产业的资源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的目的,同时实现管理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零壹基金是公司以战略整合或收购为目的,投资与主业相关的产业并购基金,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零壹基金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该产业并购基金整体规模为 10,000 万元,发行人作为有限合 伙人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实际出资 3,000 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 30%,该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发行人对零壹基金的投资金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且未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内实施。对零壹基金的投资 是公司以战略整合或收购为目的、投资与主业相关的产业并购基金,因此不属于 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② 类金融业务方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佳全号租赁的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密 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规定的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的情形 公司所处模压成型装备行业属于装备制造业中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其产品具 有单台价值量高等特点,借助融资租赁进行销售是行业内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可以减轻客户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付款资金压力,同时有利于促进公司销售规模的 增长,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设备销售行业发展所需,符合行业发展惯例及产 业政策。因此,公司设立佳全号租赁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关于佳全号租赁的 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A 佳全号租赁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国内市场业务开展,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在广东设立全资子公司佳全号 租赁,登记机关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佳全号租赁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5,129.93 0 净资产 4,997.96 0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2.04 0 2019 年度,佳全号租赁的注册资本尚未注入,未开始运营,2020 年 3 月,发 行人向佳全号租赁注入 5,000 万元注册资本金,当月开始运营,未形成收入。2020 年 5 月,发行人向其注入 15,000 万元增资款。至此,佳全号租赁注册资本 2 亿元 已经全部到位,发行人不存在未来拟使用或变相使用募集资金对佳全号租赁新增 投入的计划。 B 佳全号租赁所涉及的类金融相关监管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 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与公司 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C 佳全号租赁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和盈利来源, 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 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佳全号租赁的客户均为有意愿购买发行人所生产机器且有融资需求的客户。 具体业务模式为:佳全号租赁、发行人或其他子公司以及客户三方共同签订三方 合同,直接约定佳全号租赁采购机器后向客户融资租赁的事宜,并关联签订佳全 号租赁和客户的融资租赁合同,由客户按期向佳全号租赁付款。佳全号租赁的盈 利来源为融资租赁服务的利息收入。 佳全号租赁所签订的业务合同均以真实销售业务为基础,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佳全号租赁签订的已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有 114 个,合同金额合计为 7,913.83 万元。佳全号租赁资本金充足,具备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经 营合规性问题而被处罚的情形。截至目前,佳全号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标的绝大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多数为公司产品,少部分为公司产品的配套设备,且主要服务于公司原有产品的 销售客户。由于单台设备金额较高,佳全号租赁为有意愿采购公司所产设备的客 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可以减轻客户付款的资金压力,进而促进公司销售规模的 增长,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设备销售行业发展所需。 因此,发行人对佳全号租赁的投资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③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情况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也 未有新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 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 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行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符合监 管规定、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的对佳全号租赁的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实施 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情况;公司对海晟金租的投资规模未达 到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标准,因此,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 发行人产品应用广泛,在下游行业需求增加的趋势下,营业收入规模逐年增 加,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发行人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补充流动资金具备 必要性。 公司是专业从事模压成型专用机械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 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注塑机、压铸机和橡胶注射机等,所在行业属于 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司产品是工 业制造领域的重要工作母机, 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医疗器械、包装、3C 产品等重要行业和领域。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围绕主营业务不断进行相关领域扩张,现已成立注塑机、 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型机、高速包装系统和机器人自动化集成系统等多个事业部, 为客户提供从方案设计、产品制造到维修服务等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公司业务发 展稳中有升,营业收入规模呈现持续增长态势。2017-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变化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211,385.13 201,496.98 200,830.46 同比增长 4.91 0.33 39.20 2017 年-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伴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 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流动资金的补充将有效缓解 公司发展的资金压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为公司营业规模的持续扩张奠定坚实 基础。 3. 现金流方面,公司规模扩大,导致投资活动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 与投资净支出和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之间存在资金缺口,需要补充流 动资金 (1)公司 2017-2019 年的现金流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均值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23,140.28 227,649.05 189,396.50 213,395.2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93,069.95 212,273.75 174,725.74 193,356.4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070.33 15,375.30 14,670.77 20,038.8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6,196.05 29,845.13 39,718.35 51,919.8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99,284.35 47,568.49 60,773.65 69,208.8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88.30 -17,723.36 -21,055.30 -17,288.9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1,082.38 74,311.95 62,596.07 65,996.8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0,187.01 68,884.68 52,123.40 63,731.69 其中: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付的 8,230.72 11,260.59 6,224.14 8,571.82 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104.63 5,427.27 10,472.67 2,265.1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 -287.81 -225.27 -204.57 -239.22 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589.58 2,853.93 3,883.56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8,125.62 15,271.69 11,388.13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5,715.21 18,125.62 15,271.69 公司过去三年平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为 20,038.80 万元,平均投资性现金净流 出为 17,288.99 万元,平均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为 8,571.82 万元,平均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不足以支付平均投资性现金净支出和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从而导致公司银行有息负债的期末余额逐年增加。 (2)公司 2017-2019 年末银行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短期借款 31,744.71 32,426.59 34,968.93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3,513.51 589.26 867.28 长期借款 28,425.46 28,058.47 8,650.42 合计 63,683.68 61,074.33 44,486.64 此外,根据公司 2020 年 1 月 3 日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签署的《佛山市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同意在 2020 年 7 月 3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公 司。同时约定,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 85,000 万元,其中自交地之日 起 36 个月内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少于 45,000 万元。 基于公司有息负债期末余额逐年增加,加之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未来三年 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增加,同时亦会同步增加流动资产投资,因此有必要增加股 权融资减少银行贷款金额,降低财务风险。 4. 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率偏高,期末有息负债规模持续 上升,未来对流动资金的占用增加,具有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1)公司资产规模持续扩大,期末有息负债规模持续上升,需要补充流动资 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流动资产合计 192,454.38 59.38 172,285.00 60.13 155,824.07 59.09 140,443.46 59.34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1,625.62 40.62 114,250.63 39.87 107,880.32 40.91 96,235.47 40.66 资产总计 324,080.00 100.00 286,535.63 100.00 263,704.39 100.00 236,678.93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总额分别为 236,678.93 万元、263,704.39 万元、 286,535.63 万元和 324,080.00 万元,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资产规模分别比上年增 长了 11.42%、8.66%。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稳定扩张,资产规模呈现 稳定增长的态势,对资金的需求亦相应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流动负债合计 140,691.39 72.03 121,171.27 77.71 115,346.78 78.22 112,615.92 88.60 非流动负债合计 54,620.09 27.97 34,762.96 22.29 32,110.88 21.78 14,495.38 11.40 负债合计 195,311.48 100.00 155,934.24 100.00 147,457.66 100.00 127,111.30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 127,111.30 万元、147,457.66 万元、 155,934.24 万元和 195,311.48 万元,负债规模持续增长,主要原因系:① 报告期 内随着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与之对应的负债规模相应增长;② 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建设新产线和生产基地,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 产的投入较多,相应增加了长期借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流动负债总额分别为 112,615.92 万元、115,346.78 万元、121,171.27 万元和 140,691.39 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 为 88.60%、78.22%、77.71%和 72.03%,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等构成;非流动负债总额分别为 14,495.38 万元、32,110.88 万元、34,762.96 万元和 54,620.09 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11.40%、21.78%、22.29%和 27.97%, 主要由长期借款和预计负债等构成。 公司报告期内不断加大投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无法满足公司扩 大生产的资金需求,只能通过增加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获得所需资金,公司有息负 债年末余额持续增加,造成公司资产负债率偏高和财务成本偏大,最近一期末资 产负债率已达到 60.27%的较高水平,因此公司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2)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公司,需要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 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 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发行人属于“制造业”之“专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 A 股上市公司共 232 家;选取其中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的可比公司(2020 年 3 月 末净资产规模 10 亿以上 15 亿以下)共 42 家,上述公司与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指标 对比如下: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财务指标 公司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同行业公司平均 3.14 2.84 2.54 2.66 流动比率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3.82 3.57 2.94 3.09 (倍) 发行人 1.37 1.42 1.35 1.25 速动比率 同行业公司平均 2.54 2.28 1.96 2.09 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财务指标 公司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倍)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3.13 2.93 2.25 2.47 发行人 0.77 0.74 0.65 0.69 同行业公司平均 39.82% 40.21% 40.93% 39.26% 资产负债率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35.16% 34.63% 36.37% 36.03% (合并) 发行人 60.27% 54.42% 55.92% 53.71% 注:以上财务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公司正处于建设生产基地 及产能提升的发展阶段,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的投入较多,同时 增加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规模,因此,发行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偏 低,资产负债率偏高。 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持续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过高的负 债水平将显著增加发行人的财务费用支出,同时造成发行人整体财务风险的上升。 因此,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对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具 有充分的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人预计未来三年营 运资金缺口 发行人 2017-2019 年各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为 39.20%、0.33%和 4.91%, 相较 2016 年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58%。假设 2020-2022 年公 司保持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3.58%(此数据仅为测算未来三年营运资金缺口,并非 公司收入预测),则公司 2020-2022 年营业收入和流动资金缺口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22E-2019 项目 比例 2020E 2021E 2022E 年末 年数据 营业收入 211,385.13 100.00% 240,089.07 272,690.71 309,719.31 98,334.18 应收账款 47,906.56 22.66% 54,411.78 61,800.34 70,192.20 22,285.64 存货 81,133.25 38.38% 92,150.32 104,663.39 118,875.60 37,742.35 应收票据 11,869.65 5.62% 13,481.43 15,312.07 17,391.29 5,521.64 预付账款 2,592.18 1.23% 2,944.17 3,343.96 3,798.04 1,205.86 经营性流动资 143,501.64 67.89% 162,987.69 185,119.76 210,257.12 66,755.48 产合计 应付账款 21,188.04 10.02% 24,065.16 27,332.96 31,044.50 9,856.46 应付票据 24,137.74 11.42% 27,415.40 31,138.13 35,366.37 11,228.63 预收账款 17,694.44 8.37% 20,097.16 22,826.15 25,925.71 8,231.27 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度/ 2022E-2019 项目 比例 2020E 2021E 2022E 年末 年数据 经营性流动负 63,020.22 29.81% 71,577.72 81,297.24 92,336.58 29,316.36 债合计 营运资金需求 80,481.42 38.07% 91,409.97 103,822.51 117,920.55 37,439.13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2022 年末营运资金占用金额为 117,920.55 万元,2019 年 末公司营运资金占用金额为 80,481.42 万元,未来三年累计新增营运资金需求为 37,439.13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7,999.80 万元且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未超过发行人预计未来三年累计新增营运资金的需求,具备合理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结合财务性投资情况、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 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具备必要性,拟补充流 动资金规模具备合理性。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 认购对象拟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 化安排或者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有效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有利 于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发行人本次拟补充 流动资金金额与发行人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相符,具备合理性。 3. 结合财务性投资情况、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 及资金占用情况来看,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具备必要性,拟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具备 合理性。 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 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邹盛武: 王士龙: 年 月 日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