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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之密:伊之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士
龙律师、王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
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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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下午 2:30 在广东省佛山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2 号 8 号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陈敬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156,519,2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285%。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36 名,代表股份数为 10,867,3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4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
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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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867,38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4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
                                                               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
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025,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2%;反对 3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25,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63%;反对 3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09%;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8%。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114,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4%;反对 27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314,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90%;反对 27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073,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29%;反对 3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73,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91%;反对 3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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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持有公司股份 14,580 万股的关联方佳卓控股有限公
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174,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28%;反对 40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01%;
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174,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28%;反对 40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01%;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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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罗会远:                                  王士龙:



                                          王   羽:




                                                      2021 年   9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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