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16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 11 名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不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我们同意将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7,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董事
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和智 殷小春
陈启愉 杨 格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