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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6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月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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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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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
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
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
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
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予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
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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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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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广东省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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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省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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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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