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417 证券简称:南华仪器 公告编号:2018-048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华仪器”)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杨伟光先生的通知,
其与叶淑娟女士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与叶淑娟女士就离婚股份分割等事宜做
出相关安排。上述事宜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离婚股份分割的安排
1、杨伟光先生持有公司 12,500,000 股股票。根据杨伟光先生与叶淑娟女士共
同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杨伟光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0,100 股股票分
割给叶淑娟女士。
2、分割后,杨伟光先生持有公司 7,499,900 股股票,叶淑娟女士持有公司
5,000,100 股股票。
二、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杨伟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12,5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 15.32%。根据杨伟光先生与杨耀光、邓志溢、李源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 48
个月内,杨伟光先生与杨耀光、邓志溢、李源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杨伟光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1.27%。上述股份均为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叶淑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杨伟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7,499,900 股股票,占
公司总股本 9.19%,杨伟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数为 44,99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15%。叶淑娟女士持有公司 5,000,100 股
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6.13%;
3、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进行的财产分割;
4、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交
易过户办理;
鉴于杨伟光先生持有南华仪器股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叶淑娟女士承诺就本次取得的南华仪器股份,将继续履行杨伟光先生作出的各项股
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三、相关说明
1、鉴于杨伟光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为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叶淑娟女士承诺其通过与杨伟光先生离婚分割财产
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杨伟光先生原先做出的各项股份锁定、减持的相关承
诺,内容如下:
(1)叶淑娟本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
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叶淑娟本人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
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杨伟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叶淑
娟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在杨伟光先生离职后半年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
失
(3)叶淑娟本人承诺:叶淑娟本人行使所持有的全部的公司股票所具有的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权、在股
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中的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表决权,均必须以杨伟光
先生的意思表示为叶淑娟本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杨伟光先生的行动内容为叶
淑娟本人自己的行动内容,完全遵守叶淑娟本人和杨伟光先生签署的《投票权委托
协议书》。
(4)叶淑娟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叶淑娟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叶淑娟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及时、充
分披露叶淑娟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叶淑
娟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
履行的,叶淑娟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叶淑娟本人承诺
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叶淑娟本人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叶淑娟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⑤其他根据
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5)叶淑娟本人承诺:叶淑娟本人将遵守南华仪器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规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与股票增持、减持相关的规章制度;叶淑娟本人将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5 月 27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减持规定,及其它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则。
(6)叶淑娟本人承诺:减持叶淑娟本人持有的 5,000,100 股公司股票,必须严
格遵守中国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各项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①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减持比例。遵守如下二原则:其一、叶淑娟本人应按其所持限售股股数
占南华仪器实际控制人限售股总股数的比例所对应的南华仪器限售股的法定减持额
度减持其所持有的 5,000,100 股公司股票;其二、叶淑娟本人出售其所持有的
5,000,100 股公司股票时,若需超出上述“其一”项下的减持额度减持其所持有的
5,000,100 股公司股票的,必须事先与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杨伟光先生及其他的限
售股持股股东商定具体的出售额度,确保不违反法定减持额度的规定。②严格地按
规定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展情况和规定的减持事项、并说明
减持与公司同期发生的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关联性;③有关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须严格遵守有关新的
生效规定。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续对减持比例、减持时间等规定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自该等调整或变更生效之日起,即按新的规定执行。④在每次依
规减持股票时,同意给予杨伟光先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杨伟光先生现任公司董事,为公司大股东和特定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杨
伟光先生所持有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进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5 月
27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规定。
3、叶淑娟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南华仪器股份后,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5 月 27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减持
规定。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上 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5 月 27 日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规定及相关承诺对叶淑娟女士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南华仪器股份进行监
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督促叶淑娟女士严格遵守自己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关的减
持规定。
5、杨伟光先生与叶淑娟女士签订了《投票权委托协议书》,叶淑娟女士已将其
持有的南华仪器的全部股份(包括目前持有的股份及在投票权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委
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的投票权在其持有期间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杨伟光先生行
使。委托期限为自《投票权委托协议书》签署之日(即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叶
淑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期间。叶淑娟女士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未
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因离婚事项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伟光先生与叶淑娟
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将 5,000,100 股公司股票分割给叶淑娟女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此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
的情形,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前景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杨伟光先生与叶淑娟女士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2、杨伟光先生与叶淑娟女士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书》;
3、叶淑娟女士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事项的承诺》。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