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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华仪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4月)2023-04-15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
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
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
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之间间隔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
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委托人或实际
持有人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
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
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视为弃权。

    本细则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
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本细则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
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
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
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
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
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
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
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