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资产处置制度(2023年4月)2023-04-15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资产处置
行为,加强公司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公司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出售、置换资产;
(二)租出资产;
(三)就公司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等);
(四)赠与资产;
(五)资产重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处置。
第四条 资产处置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出售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本制度范畴的资产处置行为,不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任一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任一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情形的,除上述第六条应由股
东大会决策之外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资产处置所列标准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资产处置的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处置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
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属于董事会
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
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是否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六条 相关资产处置协议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人员代表
本公司签订。该等协议的生效,应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各自权限,作出
批准资产处置的决议为前提条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
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