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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洋停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9-02-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五洋
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停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五洋停车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60,000,00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徐州五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6 号)核准,公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徐州五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林伟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647 号),2015 年 12 月 9 日,购买资产之新增股份 10,784,308 股,并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 6,261,899 股,并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97,046,2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 0.5 元人民币(含税)的股利分红,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
转增 15 股。2016 年 7 月 8 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242,615,517 股。
                                     1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42,615,51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 0 元人民币(含税)的股利分红,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2017 年 4 月 14 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485,231,034 股。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徐州五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8 号),2017 年 11 月 2 日,购买资产之新增股份
17,636,658 股,并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 8,296,943 股,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511,164,6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6 元人民币(含税)的股
利分红,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方案实施后,公司
总股本由 511,164,635 股增至 715,630,489 股。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股本变更事宜公司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或核准
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715,630,489 股,公司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59,728,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29%;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455,902,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7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寿招爱做
出的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所持股
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不超 25%,期满后 24 个月内不超 50%;减持时,应尽
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造成下跌性影响,且须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方式为通过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寿招爱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亦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
相关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不存在未
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公司对
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293,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3,293,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1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是否为公    是否存在
    序号        股东全称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司董监高    股票质押

     1           寿招爱     39,880,575    13,293,525      13,293,525      否          否

           合   计          39,880,575    13,293,525      13,293,525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3
             高管锁定股       193,733,185               -    193,733,185
有限售条     首发后限售股      26,114,513               -     26,114,513
件的流通     首发前限售股      39,880,575     -13,293,525     26,587,050
  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
                              259,728,273     -13,293,525    246,434,748
             通股份合计
无限售条
             无限售条件的流
件的流通                      455,902,216      13,293,525    469,195,741
             通股份合计
  股份
           股份总额           715,630,489               -    715,630,489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五洋停车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2、五洋停车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
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4、待公司履行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必要申请和批准程序后,本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晏   璎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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