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停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0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
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仍然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议《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
行,公司对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和限售期等事项的调整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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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同意《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顺利实施。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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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学义
林爱梅
叶 飞
202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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