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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洋停车: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37 号


致: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五洋停车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五洋停车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4 月 25 日,五洋停车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和《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补充刊
登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
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五洋停车办公楼二楼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五洋停车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五洋停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五洋停车董事会。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7 人,代表股份 277,527,820 股,占五洋停车股本总额的 38.7809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五洋停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五洋停车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9,359,16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其中,关联股东侯友夫、蔡敏、寿
招爱、侯秀峰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7,527,82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4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超




                                                     黄彦宇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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