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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停车: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562 号


致: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五洋停车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五洋停车第三届董事会


                                     1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10 月 30 日,五洋停车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五洋停车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五洋停车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五洋停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五洋停车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11 人,代表股份 283,788,148 股,占五洋停车股本总额的 33.0464%。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283,556,448


                                    2
股,占五洋停车股本总额的 33.01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数 231,700 股,占五洋停车股本总额的 0.027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五洋停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五洋停车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
知列明的以下议案及表决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选举侯友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2)选举张立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3)选举林伟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4)选举侯玉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5)选举郭勇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6)选举杨为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朱学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2)选举林爱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3)选举叶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李庆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2)选举李安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283,556,45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 283,556,448 股,反对 231,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经查验,上述第 1、2、3 项议案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均采用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2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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