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2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th 5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2 号 致: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五洋停车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五洋停车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五洋停车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5 月 14 日,五洋停车在上述 网站刊登了《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 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五洋停车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五洋停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五洋停车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洋停车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五洋停车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五洋停车董事会。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6,927,056 股,占五洋停车股本总额 23.9100%。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50,652,9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5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6,274,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五洋停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五洋停车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413,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45%; 反对 5,486,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55%;弃权 2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 261,41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3%; 反对 5,490,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68%;弃权 2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41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3%; 反对 5,516,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41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3%; 反对 5,513,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55%;弃权 3,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83,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3%; 反对 5,516,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68%;弃权 2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6.《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41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3%; 反对 5,516,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11,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867%; 4 反对 5,546,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1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41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3%; 反对 5,513,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55%;弃权 3,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9.《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41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3%; 反对 5,490,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68%;弃权 2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1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8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21%; 反对 5,546,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4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83,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3%; 反对 5,516,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68%;弃权 2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上述第 7 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五洋停车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郑 超 _________________ 孙继乾 2022 年 5 月 1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