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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1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9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详见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3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30 日 15:00-2017 年 10 月 31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三)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1:30

    (四)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5 人,

所持有股 7005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3.6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均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005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

    (四)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公司独立董事周宇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披露的《独立董

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会股东赵高明先生、张邦友先生、陈芳女士、李薛俊先生、吴向晖先生、

贲志山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所持有的 1,28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6877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参会股东赵高明先生、张邦友先生、陈芳女士、李薛俊先生、吴向晖先生、

贲志山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所持有的 1,28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6877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参会股东赵高明先生、张邦友先生、陈芳女士、李薛俊先生、吴向晖先生、

贲志山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所持有的 1,28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6877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0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会股东赵高明先生、张邦友先生、陈芳女士、李薛俊先生、吴向晖先生、

贲志山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方, 所持有的 1,280,000 股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6877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杨建兴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0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

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