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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2017-11-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力星股
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和发
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2 号)的许可,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特定条
件的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54,687 股,每股价格为30.72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569,999,984.6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51,209,731.84 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1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概况

(一)投资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24,000 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
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为控
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
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四)投资期限

   本次使用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一年有效期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单个理财产
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授权额度内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六)决策程序

   该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七)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公司
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八)信息披露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关联关系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措施情况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
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以及经济形势适时适量的实施,投资
理财的未来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2)公司管理层、财务部将持续跟进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谨慎确定投资期限,保障公
司正常运营。

   (3)公司内审部、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保证募投项目正
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公司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预估和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适度的理财投资,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
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投资风险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成本,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2.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保本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财务成本,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力星股份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孙炜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