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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12-12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力星
股份”)《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17
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12月11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授
予32名激励对象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江苏力星通用钢球
股份有限公司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具体分配如下: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号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赵高明         董事、副总经理               30.00           10.00%            0.23%

 2     陈芳              财务总监                 27.00            9.00%            0.2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0 人)       243.00          81.00%            1.86%

                  合计                            300.00          100.00%           2.3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24 元。
     5、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8 个月、30 个月和 42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安
排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不低于 7,500 万元

                    以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不低于 9,000 万元

                    以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不低于 10,800 万元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本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时,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
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激励计划有利于上
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角度,设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
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比例。

                                A                  B                   C           D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考核系数               1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
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止,在公示的
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300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 32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24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号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赵高明       董事、副总经理       30.00           10.00%            0.23%

 2     陈芳           财务总监          27.00            9.00%            0.2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0 人)      243.00             81.00%          1.86%


                  合计                           300.00             100.00%         2.3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四、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
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按照 Black-Scholes 模型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
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根据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119.31             31.60         576.67            353.81         125.46       31.77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
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
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的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同意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 32 名激
励对象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
       本次力星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
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事宜。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
为:力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且力星股份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