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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

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

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

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1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

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及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有利于强化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使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提议。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定的财务报

表审计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的执业资格,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事先将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项告知我们,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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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新增的募投项目有利于拓展

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发展规划一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

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阶段、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等因素,

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一

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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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玲玲            周   宇            杨建兴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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