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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18-06-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力
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力
星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2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8,554,68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569,999,984.6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790,252.80 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
18,000,000.00 元、审计验资费 300,000.00 元、律师费 471,698.11 元、发行登记
手续费 18,554.6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1,209,731.84 元。募集
资金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到账,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51039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4,733.22 万元,其中
19,904.02 万元用于实施各募投项目,4,829.2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4,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7,247.16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金额),均按
规定存放在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2018 年 4 月 18 日,力星股份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原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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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BR 美洲子公司年产 8,000 吨轴承钢钢球项目”投资额由 16,234.00 万元调
减至 11,234.0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则由 15,000.00 万元调减至 10,000.00 万
元,原投资项目调减的 5,000.00 万元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
目扩建工程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4 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 3,500 万元划转至公司为“年产钢
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程项目”募投项目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的 1,500
万元将根据该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汇入。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与力星金
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共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投项目“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程项目”
投入及置换情况概述

    “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该项目投资预算总额 5,205.00 万元,使用
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不足部分以自有资金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金投资金额
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   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
                                                          5,205.00        5,000.00
程项目                        限公司


    为保障“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程项目”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在
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H10331
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
报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1,720.09 万元。

    鉴于变更后募投项目“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
已到位,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变更后募投项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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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自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筹资金投入金额
        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
 1                                       5,205.00                  1,720.09         1,720.09
        程项目

              合    计                   5,205.00                  1,720.09         1,720.09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募投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年产钢球 100 亿粒项目扩建工程项目”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720.09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上述新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汇入专户的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
的要求;未与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720.09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合理、合
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行为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 1,720.0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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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
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H10331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
际情况相符。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力星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720.09 万元,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募集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专户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力星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为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变更后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   炜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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