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
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 点 30 分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1
日 15:00 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
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33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0,613,371 股
(已扣减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的股份 2,941,316 股)的 46.19%,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51 人,代表股份 60,331,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施祥贵因出差不
能主持本次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汤国华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
2
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0,33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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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宇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良锁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媛媛
日期: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