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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关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4  

						 w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3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汤国华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1 人,所持
有股 60,33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6.19%。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 号)“第十条: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
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 号)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即
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
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2,941,316 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本股的 2.2%。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 2,941,316 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
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
关权利的股数为 130,613,371 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0,33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3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陈媛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力星通用钢
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