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9-03-22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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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附件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1-7
专项报告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H10021 号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
上报。
二、 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
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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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附件: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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