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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力星
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股份”、“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通证
券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均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力星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本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
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孙炜、戴文俊
          联系电话                             021-2321961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21
          注册资本                             133,404,687 元
            住所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
         法定代表人                               施祥贵
         实际控制人                               施祥贵
           联系人                                 张邦友
          联系电话                             0513-8751379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 年 2 月 10 日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 年 9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 年 2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 年 10 月 20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海通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力星股份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统筹首发上市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严格遵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力星股份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力星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
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对公司规范运营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并向交易所及时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按时向
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对力星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进行现场培训,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无
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阶段,力星股份能
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海通证券开展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阶段,力星股份能
够遵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力星股份能够及时与海通证券
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海通证券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海通证券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在本次发行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
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组织协调,在保持专业独立的基础上履行其相应职责,
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于力星股份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本保荐
机构采取事前审阅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
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 2015 -2018
年期间的定期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力星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力星股份两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力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募集资金已按照披露计划使用完毕。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0,605.16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6,244.32 万元。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在本次持续督导期
结束以后,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 炜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