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 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 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下午 2 点 00 分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楼会议 1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15:00 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 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833,6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0,463,371 股(已扣减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的股份 2,941,316 股)的 45.8624%,其 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股份 59,298,24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520%。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的股东南通银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球投 资”)已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注销,但仍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4 月 3 日)的在册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已注销的银球投资仍为股 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是因为银球投资因解散事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分配给 其股东的非交易过户事项未能在 2019 年 4 月 3 日办理完毕所致(该非交易过户 已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2019 年 4 月 9 日,银球投资的证券账户已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银球投资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注销,已丧失法人资格,不 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银球投资于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票应为 银球投资结算分配方案中的股东施祥贵等人分别持有。施祥贵等股东在参加公 2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应按照其在公司股权登记日股 东名册记载的股份数量与银球投资清算分配应得的公司股票数量之和计算。施 祥贵等股东的持股数量如下: 因银球投资清算分配的公司股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 合计持有公司股 股东名称 票数量(股) 的股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施祥贵 20,516,735 8,764,000 29,280,735 赵高明 1,329,945 700,000 2,029,945 王 嵘 1,329,945 400,000 1,729,945 张邦友 1,088,720 400,000 1,488,720 苏银建 967,026 400,000 1,367,026 汤国华 968,107 400,000 1,368,107 沙小建 968,107 400,000 1,368,107 陈 芳 968,107 670,000 1,638,107 黄美珍 1,094,197 0 1,094,197 董绍敬 606,306 300,000 906,306 韩家玲 364,000 50,000 414,000 黄九梅 364,000 50,000 414,000 曹亚静 364,000 50,200 414,200 薛永红 425,405 0 425,405 朱 兵 425,405 200,000 625,405 薛有生 365,081 0 365,081 徐爱玲 365,081 50,000 415,081 何福艮 365,081 6,200 371,281 李薛俊 120,612 90,000 210,612 浦汉林 243,387 30,000 273,387 沈秀康 243,387 0 243,387 叶建明 243,387 20,000 263,387 吴桂松 243,387 30,000 273,387 张达青 243,387 20,000 263,387 魏如春 243,387 20,000 263,387 王伯平 243,387 0 243,387 史树梅 243,387 0 243,387 郭和祥 243,387 30,000 273,387 3 杨云峰 243,387 20,000 263,387 吴向晖 151,856 70,000 221,856 贲志山 60,288 170,000 230,288 石国庆 60,288 20,600 80,888 金 鑫 60,288 30,000 90,288 沈悦萍 121,694 0 121,694 韩雪彤 73,009 20,000 93,009 丁小峰 30,162 0 30,162 黄宏斌 48,685 20,000 68,68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股份 53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施祥贵因公出差 不能主持本次会议,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赵高明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3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3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3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3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五)《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5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33,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六)《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2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 反对7,10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七)《关于 2019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2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 反对7,10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3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6 表决情况:同意59,83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十)《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9,83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0股;弃权3,0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宇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良锁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媛媛 日期: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