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7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
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因公司 2018 年业绩未达到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涉及的 31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份额 40%的不能解锁,根据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需由公司对 31 名激励
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16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宜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权益回购
注销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