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11-13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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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聘任施祥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赵高明先生、汤国华先生、王
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邦友先生为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意
聘任陈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沙小建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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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1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