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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7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年产 6000 吨精密滚动体项目”和“高精度滚动体实
验室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满足本公司现有市场需要,
并满足适当市场扩展后的市场需求,特别是满足特殊领域产品的需求,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项目的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项目
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年产 6000 吨精密滚动体项目”和“高精度滚
动体实验室项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