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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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报
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认真核查,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半年度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在报告期内或延续到报告
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半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
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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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
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司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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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