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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0-09-16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星股份”)近日
收到公司股东汤国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
汤国华先生持有公司2,599,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汤国华先生拟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减持公
司股份累计不超过4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16%;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来源


             公司董事、副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汤国华                       2,599,403      1.06%
                 经理                                       市前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
    4、减持数量和比例:汤国华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400,000 股,
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公司汤国华先生承诺如下:
    (1)自力星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力星股份股份,也不由力星股份回购该部分
股份。力星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力星股份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人在担任力星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力星股份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力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力星股份的股份;若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力星股份的股份。
    (3)IPO 稳定股价承诺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
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
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但不超过 50%。
    (4)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如力星股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力星股份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
证明无过错的除外。力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华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本所)制作、出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但能证明本公司(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汤国华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汤国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股
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汤国华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
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汤国华先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汤国华先生签署并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