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1-1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
格,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
年1月1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58名激励对象5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