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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
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人调整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52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同意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 58 名激励对
象 5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