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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1-18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 5
三、 综合意见................................................................................................................................. 7




                                                                           1
                                      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力星股份                   指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指
                                议书》

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
                                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圆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
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0108 号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签
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力星股份的委托,担任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
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力星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3
法律意见书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4、力星股份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
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
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11 月 27 日,力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并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
核办法》提交力星股份董事会审议。

    2020 年 12 月 7 日,力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等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赵高明、王嵘回避表决。

    2020 年 12 月 24 日,力星股份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4
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暨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力星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59 人。

    2020 年 12 月 7 日,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发表声明,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日,力星股份第四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江苏力星通用
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确认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0 年 12 月 8 日,力星股份在力星股份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020 年 12 月 19 日,力星股份第四届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激励对象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2021 年 1 月 18 日,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力星股份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人调整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同时,确认 58 名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

    2021 年 1 月 18 日,力星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人调整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52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同时,确认 58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
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
                                     5
法律意见书
整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
确定的 58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力星股份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1 年 1 月 18 日,力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1 月 1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
当日,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

    2021 年 1 月 18 日,力星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确认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

    力星股份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处于力星股份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
划 60 日内,且不在下列区间日:

    (1)力星股份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

    (2)力星股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力星股份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内;

    (4)其他可能影响力星股份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
日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下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为:

    1、力星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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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力星股份提供的资料与力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相关确认,
力星股份与 58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58 名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下激励
对象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力星股份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 58 名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综合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授予日、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力星股份按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7
法律意见书
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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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宇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良锁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媛媛



                                               日期:202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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