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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1-18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月1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23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57元/股


    鉴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力星
股份”)《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21
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月18日为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同意授予58名激励对象52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
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江苏力星通用钢球
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赵高明        董事、副总经理               15               2.87%                0.06%
 王嵘         董事、副总经理               15               2.87%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93             94.26%                2.03%
           人员(56 人)

               合计                        523             100.00%               2.1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57 元。
     5、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安
排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 6,580 万元

                     以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 7,580 万元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本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时,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
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激励计划有利于上
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角度,设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
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比例。

                           A             B             C             D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考核系数             1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
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环球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
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523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 58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57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赵高明        董事、副总经理                15               2.87%                0.06%

 王嵘         董事、副总经理                15               2.87%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93               94.26%               2.03%
         人员(56 人)

              合计                         523              100.00%               2.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四、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
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董事会
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根据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人调
整为 5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 万股调整为 523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 Black-Scholes 模型确定授予日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
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根据测算,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1,060.43                  803.55                 256.88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
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
授予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含持股 5%以上股东。经公司自查,激励对象王嵘先
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经公司自查,激励对象赵高明先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
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买卖期间     买卖方向   合计变更股数(股)
 1       赵高明    董事、副总经理    2020-08-26     买入          10,000

       赵高明先生就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赵高明先生增持股份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的独立判断
而实施的,其就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说明如下:
       “本人交易公司股票期间,未曾知悉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与之
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该次股票交易行为时间在公司筹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
之前,系本人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实施的,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同意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 58 名激励对
象 5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认为公司
和激励对象已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同意以 2021
年 1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
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
资格,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 月 1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58 名激励对象
5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发表意见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有关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授予
条件的成就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力星股份按照《江苏
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