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5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程
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4.57 元/股调整为 4.47 元/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1年6月4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