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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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认真核查,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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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同时增加公司自有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
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
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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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分析、填补措施及承
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阶段、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
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了利润分配
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
合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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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自愿、公
平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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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