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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3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调
整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
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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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四、《关于更正<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五、《关于 2021 年 1-6 月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1 年 1-6 月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
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
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公司 2021 年 1-6 月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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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1 年 9 月 29 日